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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应该写清楚的事项

对专利有所了解的都应该知道,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是申请人表达其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有些国家要求申请人以明示的语言表达这一请求,我国没有采用这种做法,而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设计了专门的请求书表格,申请人只要根据其希望获得的专利权类型,按照规定填写“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表格,并将其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被认为表达了请求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愿望。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该条款所列举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的主要事项,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最后还说了“以及其他事项”。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就详细规定了三种专利的请求书应当写明的事项,即:

(1)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关涉及的名称;

 

(2)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3)发明人(发明或实用新型)和设计人(外观设计)的姓名;

 

(4)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6)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7)申请文件清单;

 

(8)附加文件清单;

 

(9)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